(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民政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监督检查;(2)农村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掌握灾情,发放并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生产自救;(3)城乡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五保工作和敬老院建设,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4)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开展群众自治建设。(5)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含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双拥”工作。(6)承担全县边界界限的勘定,边界争议的调处和地名管理工作;(7)全县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检,协调各业务主要部门在社团管理工作中的关系;(8)进行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9)婚姻管理、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10)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管理,发行销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11)研究制订城乡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12)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指导乡镇民政工作;(13)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