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县统计工作规定、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县统计调查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县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的基层报表制度,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三)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各部门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景气监测,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全省各地统计资料,对县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比研究。(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规划、协调全县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全县各部门的统计数据网络。(八)研究制定全县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九)协助乡(镇)政府管理乡(镇)统计员,组织管理全县统计技术专业职务审核、申报及资格考试工作。(十)管理我县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经济社会调查队和统计信息网络。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内交流合作。(十二)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