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3、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及射线装置的转移、运输的审查批准工作;4、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5、负责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6、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7、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8、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监督实施;9、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10、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11、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剂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县辖区域污染防治工作;12、负责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和控制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