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县旅游开发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旅游资源进行调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立项申报、开发与保护;指导全县范围内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协调和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积极拓展全县旅游市场。 (四)按照有关标准检查各类旅游景区(点)及旅游住宿设施、旅游车辆、特种旅游项目设施。 (五)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转报国际、国内旅行社审批手续,并对县内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督查。 (六)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县内各类旅游区(点)进行检查,审核等级申请并上报。 (七)负责监督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九)承担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