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规划、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残疾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8、联系指导各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9、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